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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春秋釋例】
原序
聖人文乎魯史,志乎周道,筆削隠顯,有權有義,一正於周制而已。
權焉,故有諱國惡,避世禍,矯事以變文也。
義焉,故有例典禮,貶僭亂,尊王以行法也。
彰明五始,上稟班朔布象之本,則公旦禮經,列國羣史悉得書之矣。
詳畧一字,下救衰俗強臣之漸,則仲尼志藴,異代鮮克究其極焉。
有晉大儒杜預,皓首春秋,深明權義,乃謂學者,未可與權,必先講義。
義之通明,槩有宗本,舉一則推萬可知,計源則衆流畢會。
是以禮經言凡者,謂其統之有宗也。
志在可例者,謂其會之有元也。
厥初寄辭史法,假蹟霸政,其事著於桓文,其道窮於魯衛,且諸侯専而宗周微,三家盛而公室削,道不克振,事得以書,由是立經,舉元後世,非以例義求之,則莫能一而貫也。
范甯有言:左氏失誣,公羊失俗,榖梁失短,斯皆謂偏執空文而昧乎變例者也。
夫然,釋例之作,宗本於舊章,非元凱獨斷而然也,實包括三傳,同歸於聖經之奧歟?
且曰八公書即位,而四公發傳,雖以不書不稱為文,其義則一也。
昭定哀,蒐皆不書公,言權在三家也。
襄公在楚,每月以不朝告於廟,特於正月釋之者,人理所自新也。
諸侯雖有九伐之法,必稟命於天子可以執,不可輒殺也。
考之數條,足以見天厯人謀,相與用舍,一權一義,始終詳焉。
始於平王東遷,謂魯秉周禮,尚可興之乎?
終於哀公西狩,謂叔孫専政,魯其不可為矣!
嗚呼!
夾谷之後,使仲由毀三桓城,収其甲兵不克。
孔子之衛,至十一年自衛反魯,聖經修成。
後二年,泰山其頽,三桓勝魯,聖人斯文,於是乎掃地矣。
漢興,帝制立賢良文學之士,率以春秋治天下。
晉主中國,元凱以春秋為安危,故述茲凡例,意欲安中國而御四夷,釋權義以正禮經,後儒有以知。
可例者,文也;
可釋者,志也。
善言春秋者,不以文害志,故志定而後斷物,物得其斷,則例可得焉,例可忘焉。
故序。
劉蕡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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